沪评协〔2022〕29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2〕27号)相关的要求,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参加此次申报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业满3年,即《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上海财政部门完成备案;
(二)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2名以上资产评估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8名以上资产评估师;
(三)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出具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不少于5份。
(四)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在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
二、填报内容
本次申报为自愿申报。参加此次申报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填写表格《附件1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列明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完成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情况(以评估报告日为准),包括:
(一)报告编码、报告文号、报告名称、评估对象(知识产权类别)、经济行为是否已经实现、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收入等。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及商业秘密至申报当日尚在保密期的业务请勿填报。
(二)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是指评估对象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权利的资产评估业务。
三、填报时间
请于7月8日前将附件1表(Excel版及盖章扫描件pdf版)发送至后附邮箱,经审核后将纸质版(1份)寄至协会。我会将对报名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符合报名条件进行核查,并将信息汇总报中评协。
四、信息公开
中评协复核相关信息后,将在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披露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名录。
联 系 人:吴尤娜
联系电话:(021)64163544
邮 箱:xhzc64163544@qq.com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6月27日
附件:
附件1. 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