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做好机构首席评估师备案和管理的通知

沪评协〔2018〕10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2014年1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同年7月进行了印发,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上评协)也立即进行了转发。为了继续做好各机构首席评估师的备案和管理工作,上评协决定再次转发该办法,请各机构根据办法并遵照下列要求予以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设置首席评估师岗位且首席评估师人选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但尚未备案的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向上评协备案。提交材料为(一)拟任命或聘任首席评估师的决议;(二)拟担任首席评估师的资产评估师证书复印件(或登记卡)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拟担任首席评估师简介(《办法》附件1);(四)本机构首席评估师制度。

二、对没有设置首席评估师岗位或已经设置首席评估师岗位,但首席评估师人选不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立即设置首席评估师岗位、拟定首席评估师人选,并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向上评协备案。提交材料为(一)拟任命或聘任首席评估师的决议;(二)拟担任首席评估师的资产评估师证书复印件(或登记卡)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拟担任首席评估师简介(《办法》附件1);(四)本机构首席评估师制度。

三、对备案后首席评估师人选发生变更,但尚未重新备案的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新的首席评估师人选向上评协备案。提交材料为(一)拟任命或聘任首席评估师的决议;(二)拟担任首席评估师的资产评估师证书复印件(或登记卡)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拟担任首席评估师简介(《办法》附件1)。

四、对已经完成首席评估师备案的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上评协提交首席评估师2017年度任职情况报告(《办法》附件2)和2017年度执业质量情况报告(自拟)。另,尚未提交2016年度任职情况报告和执业质量情况报告的机构应一并提交。

五、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在向上评协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将《首席评估师简介》(《办法》附件1)或《首席评估师任职情况报告》(《办法》附件2)和执业质量情况报告的电子版本发送至上评协邮箱。

六、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不包括分支机构)在发生首席评估师人选变更时,需在向中评协备案的同时,将新的首席评估师告知上评协,并将填报的《首席评估师简介》(《办法》附件1)电子版本发送至上评协邮箱。

七、2018年4月30日以后,资产评估机构若发生上述事项,请参照执行。

联 系 人:陆  晔

联系电话:021-64163542

电子信箱:luye0202@126.com

通讯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 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12楼 B3-C1室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监管部

邮    编:200032

附件: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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