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评选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评估党委[2016] 24号

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评选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2: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申报表.doc

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评选申报工作的通知可申报示范单位名单.xlsx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市社会工作党委《关于开展2016年“平安(示范)单位”评选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本市资产评估机构申报“2016年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以本单位负责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的相关部门、集团(公司)下辖管理的实体单位(企业)为主,一般不以集团(公司)整建制名义申报。往年的获评单位直接延续为今年的“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和“上海市平安单位”,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1. 连续三年被评为“上海市平安单位”;(详见附件1《2016年度可申报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的名单》)

2. 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火灾事故;

3. 连续三年无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因违法犯罪被处行政拘留以上的处罚;

4. 至少有一项平安创建工作经验被本单位或上级单位肯定推广。

(二)“上海市平安单位”申报条件

1. 一年内未发生刑事案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 一年内无员工因违法犯罪被处行政拘留以上的处罚;

3. 一年内未发生信访等不稳定问题;

4. 至少有一项平安创建工作经验被本单位或上级单位肯定推广;

5、2015及以前年度未申请过“上海市平安单位”的企业。

三、申报时间

请于2016年11月16日前,申报单位将“上海市平安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创建工作简要情况600字左右)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纸质版打印后上报行业党委;请同时将申报表电子版发送至504685612@qq.com

四、申报要求

1. “平安单位”申报工作是创建“平安上海”工作的重要载体,各资产评估机构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调动上下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结合申报工作进一步推进本单位平安工作的创建活动,为资产评估机构经营发展营造良好的平安环境。

2. 对拟申报“平安单位”的资产评估机构,要结合日常综合治理安全稳定工作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组织检查考核,更好地促进综合治理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社会工作党委办公室将结合平时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平安单位申报质量。

3. 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总结梳理本机构平安创建实践,撰写申报材料,并按时上报行业党委。

联 系 人:陈星宇,联系电话: 64163564

附件1:2016年度可申报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的名单.xls

附件2: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申报表.doc

中共上海市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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