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监管智能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监管智能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采〔2026〕14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

为提升我市政府采购数字化、智能化治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政府采购监管智能体的发展和应用,上海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监管智能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1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监管智能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提升我市政府采购数字化、智能化治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政府采购监管智能体的发展和应用,防范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监管智能体(以下称智能体),是指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依托本市MaaS平台(政务大模型数智底座)、政府采购业务平台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政府采购全过程数据进行筛查、合规校验、风险预警的智慧辅助监管系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智能体的建设、管理、使用和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智能体的应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辅助决策:智能体的应用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仅作为政府采购监管辅助工具,不替代法定有权主体作出认定或决定;

(二)安全可靠,算法透明:算法模型具备可解释性和可审计性,保障公平公正。数据来源合法、使用规范,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监管秘密;

(三)权责清晰,全程留痕:各方主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和运维智能体,全部操作可追溯、责任可倒查。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部门负责智能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统筹协调并指导智能体在全市范围内的推广应用。

市财政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智能体的功能定位、应用场景、业务规则和预警阈值,组织对智能体运行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模型优化、规则修订、功能拓展的重要依据,持续提升监管效能。

区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智能体在本区的应用工作,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馈智能体应用情况,不得重复建设具有类似功能的智能体。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积极运用智能体辅助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研发运维单位负责智能体的日常运维管理,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并根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和监管需求,不断优化拓展智能体的功能和性能。

第六条(应用场景)

智能体应用于以下政府采购工作场景,不得超范围应用:

(一)在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布环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拟发布的采购文件通过我市政府采购业务平台提交智能体巡检。

智能体发现采购文件中存在差别歧视条款等违法违规风险的,发出预警提示。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预警事项;经核实认为问题属实的,纠正后再行发布;经核实认为问题不属实的,应当在平台记录核实意见并存档备查。

(二)开标后至评审开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应当通过我市政府采购业务平台开展围标串标智能巡检。

智能体发现项目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风险的,发出预警提示。

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核查预警事项,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并应当根据核查情况依法作出投标(响应)无效、继续评审或者废标等评审决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于评审委员会的前述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智能体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存在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情形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核实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三)在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检查等监管环节,财政部门可以运用智能体对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数据开展智能筛查,识别差别歧视条款、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应用场景。

第七条(使用管理)

智能体的操作使用遵循以下管理要求:

(一)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对其组织采购或负责评审的项目,有权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智能体的巡检功能。财政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处理和行政检查等实际需求,使用智能体筛查其监管权限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对于智能体风险预警的处置,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实行双人操作或分级审核;评审委员会应当集体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认定;财政部门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审核处理。

(三)未经市财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智能体的巡检筛查结果。

第八条(禁止行为)

在智能体的管理、使用和运维中,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借助智能体违法干预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

(二)利用智能体巡检筛查结果实施敲诈勒索;

(三)擅自篡改、删除、隐匿采购活动信息、监管数据、操作日志和预警记录;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信息;

(五)将智能体数据、算法、巡检筛查结果等用于营利性活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运维管理)

研发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系统监控、风险处置和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系统不间断稳定运行。

研发运维单位应当适时评估模型性能,根据市财政部门要求报送智能体运行情况报告,提出模型优化升级的可行性建议。

算法规则调整、知识库更新和预警阈值优化,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使用智能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智能体应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试点推广)

智能体先行在徐汇区、普陀区和虹口区开展应用试点,总结经验后按照先区级后市级的顺序,逐步向全市推广。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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